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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慧卿律师 王慧卿,河北厚格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王律师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学院,学士学位。具有扎实的法律功底,多年的执业丰富实践经验,个人语言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强,深得当事人的尊重和信赖。“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是王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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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的意思自治

一、意思自治在婚姻领域中的体现

在婚姻领域,当事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前提下有意思自治进行婚姻的结合并合意婚后的生活,包括财产的分配子女的抚养等问题。

其中包括:

1、婚姻自由。

2、结婚条件。

3、夫妻人身关系。

4、夫妻财产关系。

5、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

二、意思自治在非婚姻领域中的体现

随着个体主义价值观的建立和婚姻契约观念的不断推进,婚姻法领域意思自治不仅局限于传统的婚姻领域,在非传统的婚姻领域呈现多样化:

其中有:

1、非婚同居的问题。

2、同性婚姻的承认。

3、约定财产制的强化。

4、法律适用的开放。

三、意思自治过度扩张的误区

1、伦理价值的忽视。

2、权利和义务的失衡。

3、理念与基础的错位。

4、法的价值的评析。

四、对意思自治过度扩张的必要限制

意思自治从来就不是绝对的、任意的、不受限制的,而是相对的、有条件的,有特定适用范围的。对权利的保护和限制共同构成完整的权利内涵,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本身应有的内容。意思自治的超度发展,给社会结构与体系带来诸多不利因素,应通过公序良俗与禁止权利滥用对意思自治加以必要的限制。婚姻法有别于其他私法,其独有的特征决定了意思自治在内容范围上较之于其他部门存在较大的差异,应有限度地运用意思自治原则,从而使整个婚姻法体系内部达到一种权利制衡的理想状态。

总之,婚姻法对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是充分而有节制的,意思自治在婚姻家庭领域的最大化与适度的干预是维护婚姻法领域正义和文明的需要,在保护社会正常秩序的前提下应充分发挥当事人在婚姻中的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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