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慧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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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慧卿,河北厚格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王律师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学院,学士学位。具有扎实的法律功底,多年的执业丰富实践经验,个人语言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强,深得当事人的尊重和信赖。“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是王律... 详细>>
律师姓名:王慧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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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西区五四大街的王先生近来十分苦恼,自己恋爱时将准备结婚用的新房子登记在了女友名下,但现在两人缘分到头,已经分手,索要房屋时却遭到女友的拒绝,王先生又气又急,不知道该如何是好,无奈之下求助晚报《社区法官》栏目,希望能帮他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事件回放
家住城西区五四大街的王先生讲,他与女友今年年初相识至今已经恋爱大半年,双方感觉不错,王先生的父母也对这个姑娘很满意,希望他们能尽早结婚,按照传统,结婚应该由男方买房。但王先生心想,反正都要结婚了,房子登记在女友名下也一样,于是王先生一家出资50万元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并把房屋登记在了女友名下。没想到好景不长,不久,王先生的公司倒闭了,随后在找工作的过程中又遭遇了重重阻碍,时间一长王先生的压力很大,心情烦躁的他经常和女友因为一点小摩擦争执不断,女友的家人也对他有了微词,矛盾日益升级后,王先生的女友提出了分手。但王先生花了自己的血汗钱,和家人半辈子积蓄购买的房屋,希望能要回来,但没想到却遭到了女友的回绝,女友说,房子已经写了她的名字,拒绝退还。王先生十分愤慨,他觉得自己和女友已经没有关系了,她没有理由不退还。
律师说法
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的规定,感情维持期间,男方出于婚约目的出资买房并将产权登记在女方名下的,这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即以婚约为前提条件。如今婚约不存在,男方有权利收回自己的赠与物。只要男方能够拿出自己购房时的出资证明,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事实依法进行裁决。同时,王律师提醒广大读者,我国对房产实行登记,登记即所有,因此在买房登记所有权人时一定要谨慎,如果为促进双方感情,也可以登记在一方,但最好签订共有协议,避免人房两空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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